第2條 人民被逮捕、拘禁時,逮捕、拘禁之機關應即將逮捕、拘禁之原因、時間、地點及得依本法 聲請提審之意旨,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之親友,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。 第5條 受聲請法院,於繫屬後二十四小時內,應向逮捕、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。 第7條 逮捕、拘禁之機關,應於收受提審票後,二十四小時內將被逮捕、拘禁人解交。 24加24加24,整整 七十二小時 給機關的時間也太長了吧 還沒算上親友看到然後找律師寫狀跟 送去法院遞狀的時間 遞完狀可能法院抽籤分案也還要時間 提審票在路上走的時間看起來也沒算進去 真要搞的話 等24小時才把書面通知拿去郵筒投平信 平信至少要2個工作日 還不計六、日和國定假日 72+72+國定假日 至少可以拖148小時(6個整天)以上的時間 警總復辟的話人都不知道死幾次了 提審法根本沒實際作用吧 ---- Sent from BePTT on my Sony XQ-AU52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www.ptt-website.tw), 來自: 101.139.64.248 (臺灣) 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www.ptt-website.tw/Gossiping/M.1701900816.A.668
shirokase: 法匠界:我們很高貴,別催促42.72.221.255 12/07 06:17
Blue6: 而且夜間不算入計時 實際會待更久42.72.220.186 12/07 06:26
Blue6: 不過你這篇錯誤點太多 查完資料再發吧42.72.220.186 12/07 06:27
atgo1207: 為啥三個24是36180.218.84.207 12/07 06:28